中国畜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原发表日期:2016-12-17

原发表日期:2016-12-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畜牧业协会(下称协会)会员管理,强化协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畜牧业协会章程》和《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制的宗旨是: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和快速传递行业信息系统,及时宣传贯彻行业法律、法规,普及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新品种、新产品,更有效地提高协会为全国畜牧及相关行业工作者服务质量,增强协会的凝聚力,推动和保障我国畜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具有中国国籍的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的工作人员及个体劳动者,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六条  单位会员分为:团体会员、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常务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副会长单位团体会员、会长单位团体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凡具有法人资格,承认本协会章程,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可申请入会。

(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的工作人员及个体劳动者,并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个人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协会会员部或下属分会提出申请。

(二)填写《中国畜牧业协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企业提供当地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简介。

(四)社会团体提供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章程。

(五)将材料报协会秘书处批准。

(六)交纳本年度会费。

(七)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向协会会员部或相关分会提出申请。

(二)填写《中国畜牧业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提供近期正面二寸免冠照片二张。

(四)将个人材料报协会秘书处或分会秘书处。

(五)经协会秘书处审核批准。

(六)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个人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终了的。

(二)企业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四)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者。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者。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提出建议、批评及监督的权利。

(三)优先获得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的权利。

(四)优先在协会的刊物上发表论文、发布科研成果和产品信息。

(五)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贸易洽谈会、博览会、展示会、展销会、研讨会等活动。

(六)享受在协会主办各种活动和刊物上发布信息、刊登广告、参加展示的优惠政策。

(七)优先参与协会组织的国内、外培训考察、交流和相关活动。

(八)有权要求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九)有权要求协会向政府反映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十)根据会员级别享有相应服务(另行规定)。

(十一)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协会决议。

(二)积极促进协会事业的发展,维护协会声誉。

(三)积极参与和协助协会组织各项活动,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四)宣传、普及畜牧业科学知识、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新品种。

(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搞好本职工作。

(六)按时注册、交纳会费。

(七)完成协会交办的事宜。

第十三条  协会可以向社会购买为会员服务的项目。

第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主席团,是协会的最高议事机构。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原则上主席与协会会长由一人兼任,副主席与协会副会长也可以兼任。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讨论、审定社会团体规章制度;

(二)研究、制定社会团体年度工作要点;

(三)听取社会团体秘书处关于业务工作的情况报告,提出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第三章  会  费

第十五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会费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会员会费标准:

单位会员:

1. 理事单位及普通团体会员单位     2000元/年

2. 常务理事单位会员     4000元/年

3. 分会副会长单位会员     1万元/年

4. 分会会长单位及协会副会长单位会员     2万元/年

 

第十七条  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其主要用于:

(一)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材料等开支。

(二)协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办公经费开支。

(三)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四)召开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长会议等会议的部分开支。

(五)举办全国性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活动对会员单位给予优惠部分的补贴。

(六)推动行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开支。

(七)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会员的奖励。

(八)办理会员提案和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费开支。

第十八条  会费的交纳办法:

(一)会员可随时办理入会注册手续,并交纳年度会费,年度会费按顺延年12个月计算。也可以按届(五年一届)交纳会费。

(二)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单位团体会员,应在获选后一个月内缴纳本届会费,无理由不缴纳会费的取消相应资格。

(三)新批准的会员,应于批准入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当年度会费。

(四)会费交至协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二十条  协会的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业务主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可随时办理注册手续,同时交纳年度会费,或在会员有效期到期前进行续费注册。

第二十二条  年度注册须按协会的要求提交注册材料及填报相关表格,采取信件或网上等指定的注册方式。

第二十三条  协会对业绩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

(一)对遵纪守法、工作业绩突出,群众信得过的单位会员授予中国畜牧业协会先进企业称号。

(二)对在畜牧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授予中国畜牧业协会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条的会员,协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并在协会指定的媒体进行公布。

(一)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协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展览、举办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等。

(二)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的。

(三)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与境外畜牧业或其它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时缴纳会费的。

(五)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者。

(六)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七)被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当地民政部门取缔者。

(八)有损于畜牧行业者,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九)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协会活动者。

 

第五章  退  会

第二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经秘书处核准后报请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退会申请批准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协会正式书面通知申请退会者。会员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自动退会:

(一)超过规定交费期限6个月不交纳会费;

(二)理事会成员连续3次不参加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单位以上团体会员连续3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

(四)其他原因导致不能继续履行会员权利义务(理事以上团体会员可另选代表人,经理事会表决同意后,更换人选);

(五)因担任本协会工作而具有会员及以上身份的,办理离职手续后原会员及以上身份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  未按时办理会员年度登记,迟交或拒交年度会费达三个月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七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协会秘书处会员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