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畜牧业协会分会管理办法

原发表日期:2016-12-17

原发表日期:2016-12-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畜牧业协会(下称协会)对各分会的领导和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会是协会领导下的专业分支机构,应当遵守《协会章程》和协会赋予的职能与任务,在本专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分会不另设章程。

第三条  分会由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在条件成熟时予以设置。

第四条  分会是团结、联系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营利机构,为推动本专业的健康发展服务。

第二章  职能任务

第五条  分会的职能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和趋势。

(二)积极向协会反映本专业的情况、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本专业行业活动,包括发展大会、研讨会、论坛、技术交流、培训、讲座等;积极组织会员参加中国畜牧业博览会等行业大型活动。

(四)为会员提供本专业技术、指导、咨询和信息服务。

(五)发展会员,扩大队伍。

(六)编辑出版专业方面的书刊、电子和纸质资料等。

(七)经协会授权,规范本专业范围内的行业行为和进行质量认证。

(八)承办协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分会的设置和申报

第六条  全国性社会团体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须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第七条  分会设置由协会秘书处以提案的方式提交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一)协会秘书处直接提交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由本专业具有代表性的五个以上团体会员联名提出,并由五位协会理事或三位常务理事联名推荐,经协会秘书处提交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申请成立分会的条件和要求:

(一)申请成立分会的条件

1、本专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成立分会的要求。

2、有规范的名称。

3、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4、有经费来源。

5、有主持日常工作的人员。

(二)申请成立分会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分会的申请书。

2、筹备组名单及筹备工作计划。

3、活动经费来源

4、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分会的设立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后,由协会秘书处根据规定筹备组建,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经协会秘书长会议批准后,由分会选举产生,由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条  分会筹备组组织召开分会成立大会,选举产生分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十一条  分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主要负责人的产生按照第九条相关规定执行;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且年龄不得超过70岁。确因特殊情况需连任超过两届,须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章  分会管理

第十二条  分会应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分会每年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在12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报告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及有关情况等。

第十四条  分会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协会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协会所有。

第十五条  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批评、限期整顿、经济赔偿,直至撤销该分会:

(一)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擅自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二)违反规定使用印章或非法刻制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按审批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四)未接受协会委托,直接吸收会员或收取会费的。

(五)未经协会允许,在重大国际交往中擅自开展活动的。

(六)对协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的。

第十六条  分会的变更、撤销、合并,须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批准。

第十七条  分会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  分会的经费来源

(一)有偿服务的合理报酬。

(二)依托单位和受益单位支持。

(三)会员和社会捐赠与资助。

(四)协会统筹补助。

第十九条  分会不设立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和银行账户,财务由协会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分会专职工作人员在协会秘书处办公,处理分会的日常工作,其费用由分会支付。

第二十一条  分会组织的全国性和国际性业务活动,需经协会秘书处同意,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协会秘书处会员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